(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陈巧云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香洲支行、王思睿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巧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香洲支行,王思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凤凰支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029号原告陈巧云,女,汉族,1937年1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芳萍,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巧燕,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香洲支行。负责人吴宇清,行长。委托代理人范瑛,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秋宁,该行员工。被告王思睿,男,汉族,1986年6月30日出生。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凤凰支行。负责人杨挺,行长。委托代理人范瑛,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秋宁,该行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巧云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香洲支行、王思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凤凰支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巧云于2013年12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香洲支行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巧云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香洲支行的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巧云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香洲支行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锡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潘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