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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市东营区汇丰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区汇丰盐业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东民初字第1590号原告东营市东营区汇丰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东首。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瑜,山东制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瑞清,山东制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0567号成城大厦B座10-11层。负责人赵翔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蕾,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相华,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东营区汇丰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东营区汇丰盐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市东营区汇丰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贤坤代理审判员  李素红人民陪审员  巩永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薛玉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