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刑初字第028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武×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0282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09年4月15日被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羁押,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晓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1日,被告人武通过向位于本市海淀区的军事博物馆南门寄送快递的方式,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本、行驶本及摩托车车牌各1套。同年7月18日,被告人武到快递点取货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其处起获另3套车牌、3个行驶证、4个驾驶本。经鉴定,上述5个驾驶本、4个行驶本及4套车牌均系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银行账户明细,通话记录照片,短信照片,快递单复印件,伪造的证件复印件,车牌复印件,办案说明,搜查笔录,工作说明,网页照片,身份材料,证人王、李、盛、徐、庞、董、史的证言,被告人武的供述,机动车牌证、驾驶证鉴定证明,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闫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