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晏微申请宣告谢桂娥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晏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法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晏某,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人晏某要求宣告谢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晏某称,申请人之母谢某某于2011年8月26日从其工作单位新化县国土局请假5天去部队看望正在服役的儿子(申请人),但谢某某之后并未到部队,并自此后中断音讯,与所有家人失去联系,经新化县公安局侦查也未有任何信息,至今,谢某某已下落不明两年,新化县公安局已将其列为失踪人员。请求宣告谢某某失踪,并指定申请人为谢某某的财产代管人。经查,谢某某,女,196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系申请人之母。2011年8月26日,谢某某向单位请假,去广西省桂林市的部队看望正在服役的申请人,但谢某某之后并未到达部队,并自此与所有亲属失去联系。谢某某之夫晏林林于2011年9月5日向新化县公安局报案,该局侦查后,至今未找到谢某某的下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2013年9月9日《人民法院报》第7版发出寻找谢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谢某某仍然下落不明。诉讼过程中,晏林林同意谢某某的财产由申请人代管。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是否应宣告谢某某为失踪人。本院认为,谢某某于2011年8月26日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的事实,有当地公安机关的书面证明,有谢某某诸多亲属的书面证明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经本院发出公告,在法定期满后谢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故对申请人晏某申请宣告谢某某失踪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对申请人代管谢某某的财产,谢某某的近亲属无异议,本院亦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谢某某为失踪人;二、指定申请人晏某为失踪人谢某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游新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戴竹叶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适用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