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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20陈书伟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伟,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1000号原告陈书伟,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麦树明,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甘汉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邹斌,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见良,该局工作人员。原告陈书伟诉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确认违法一案,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书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伍建卿人民陪审员  汤云霞人民陪审员  欧献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