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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平地村麦边股份合作经济社与陈健俊、佛山佳明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平地村麦边股份合作经济社,陈健俊,佛山佳明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平地村麦边村民小组,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平地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9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平地村麦边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叶汝坚,社长。委托代理人:陈广兵,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夏莹,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健俊,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史雪松,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佛山佳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黄焯佳。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平地村麦边村民小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平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再审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平地村麦边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麦边经济社)因与被申请人陈健俊及原审被告佛山佳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明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平地村麦边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麦边村民小组)、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平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平地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麦边经济社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对麦边经济社提出的对《铺位使用合同书》相关事项进行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程序违法。二、因双方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陈健俊没有提供已经足额、及时支付商铺使用费的凭证,对案涉商铺没有合法权益,不应获得赔偿。三、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双方互相返还,则陈健俊应返还商铺,麦边经济社返还使用费。因陈健俊没有缴纳使用费,不存在损失,故麦边经济社无需补偿。四、拆迁商铺是政府下文要求,属不可抗力,麦边经济社可免除责任。五、本案在内的十五件关联案件的涉案土地面积为332平方米,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面积过大,陈健俊自行违建了二楼及地下铺位,其违建的面积不应赔偿。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陈健俊发表意见称:麦边经济社的再审申请无理,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一、《铺位使用合同书》已经公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麦边经济社否定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但未能提供足以推翻公证文书的相反证据。且麦边经济社请求鉴定目的在于主张合同无效,而一审法院已经作出合同无效的认定,本案没有必要再通过鉴定来否定合同的效力。二、《铺位使用合同书》、平面图、公证书、历年代收及交还租金的明细表等证据证实陈健俊对案涉商铺享有使用权。陈健俊在《铺位使用合同书》签订后至案涉铺位被拆迁前的十几年期间,一直使用案涉铺位,麦边经济社称未与陈健俊签订案涉合同、陈健俊未缴纳使用费与常理不符。麦边经济社亦未能证实其曾向陈健俊催收而陈健俊拒绝支付使用费的事实。三、麦边经济社提前收回案涉商铺且向案涉商铺所在商城各租户出具了《拆迁补偿方案》。上述方案表明“第四期电器城内街55间商铺以每间8万元补偿”,陈健俊使用的案涉商铺属于上述内街商铺,应按上述标准进行补偿。麦边经济社称其无须向陈健俊进行补偿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四、案涉商铺所在地段虽为佛山市南海区“三旧改造”项目,但该改造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规划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的形式进行,麦边经济社称对案涉地段的改造属不可抗力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五、本案的补偿标准是以内街商铺每间8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并非按照面积进行补偿。麦边经济社称赔偿面积过大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麦边经济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平地村麦边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郑捷夫代理审判员  麦晓婷代理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