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汶民一初字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宋恩海诉付吉虎、魏星、张劲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恩海,付吉虎,魏星,张劲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汶民一初字第2146号原告宋恩海,男,1979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苑书忠,汶上白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吉虎,男,1974年出生,汉族,政府工作人员,住汶上县。被告魏星,男,1978年出生,汉族,政府工作人员,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魏方成,系被告魏星之父。被告张劲峰(曾用名张新宇),男,1980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原告宋恩海诉被告付吉虎、魏星、张劲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恩海及其委托代理人苑书忠,被告魏星的委托代理人魏方成,被告张劲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吉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恩海诉称,2012年11月3日,被告付吉虎称因承包工程缺乏资金向其借款10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条,约定用期两个月,月息2%,魏星、张劲峰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一直推脱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付吉虎未答辩。被告魏星辩称,对借款合同无异议,被告付吉虎向宋恩海借款100000元属实,被告魏星、张劲峰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也属实,但是魏星没见这100000元,被告张劲峰已偿还利息。被告张劲峰辩称,对借款合同无异议,被告付吉虎向宋恩海借款100000元属实,被告魏星、张劲峰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也属实,被告付吉虎、张劲峰分别偿还利息3000元、9000元,被告魏星一分未还。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3日,原告宋恩海与被告付吉虎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付吉虎向原告宋恩海借款100000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2年11月3日起至2013年1月3日止,月息2%,逾期不还,被告在支付利息的同时每天支付违约金300元,并承担诉讼费、诉讼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原告将借款给付被告付吉虎后,付吉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魏星、张劲峰在借款合同上担保人栏签署了姓名,承诺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两年内。另查明,借款到期后至今,被告付吉虎偿还利息10000元,被告张劲峰偿还利息9000元,借款本金及其他,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一直未还。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庭审笔录、借款合同及借条等为证,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被告付吉虎向原告宋恩海借款100000元,被告魏星、张劲峰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原告宋恩海要求被告付吉虎偿还借款100000元,被告魏星、张劲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利息,双方约定每元每月2%,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利息应自2012年11月3日起计算至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完毕之日止,但被告付吉虎、张劲峰已给付的利息19000元应从中扣除;关于违约金,双方约定,每天支付违约金300元,约定过高,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已按每元每月2%支付了利息,因此,对该项请求,不能支持;原告宋恩海要求三被告承担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符合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魏星、张劲峰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付吉虎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付吉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宋恩海借款本金100000元、相应利息(利息自2012年11月3日起计算至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完毕之日止,按双方约定每元每月2%计付,但应扣除被告付吉虎、张劲峰已偿还的利息19000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3320元;被告魏星、张劲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魏星、张劲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付吉虎追偿;三、驳回原告宋恩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由三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待执行结案时,与被告一并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强国考审判员 邓秋成审判员 高建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段东玉第页共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