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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民二初字第3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郝超与郝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超,郝红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滑民二初字第312-1号原告郝超,男,1975年1月19日生。被告郝红亮,男,1971年2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超与被告郝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郝红亮所有的轿车(豫E871**东风日产)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郝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郝红亮所有的轿车(豫E871**东风日产)一辆予以查封;二、在本院解除查封前,被告郝红亮对上述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所有权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褚玉峰审判员  王曙光审判员  李庆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