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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占国因与被申请人王龙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王占国,男,住隆化县隆化镇。被申请人王龙江,男,住隆化县隆化镇。申请人王占国因与被申请人王龙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王龙江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M34**的北京现代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王占国以自有的车牌号为冀HM46**的雅阁轿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龙江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M34**的北京现代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指定由被申请人王龙江保管,允许使用,但不得毁损,如进行变卖需经人民法院许可,并将车辆价款中的100000元提存至隆化县人民法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爱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