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民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玉佩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玉佩,程兆盛,安徽省岳西县兴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在球,储飞,安徽霍山县华鹏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保字第00004号原告: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香樟里那水岸6栋2室。被告:王玉佩,女,汉族。被告:程兆盛,男,汉族。被告:安徽省岳西县兴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天堂路天际滨河花园3期1-4号。被告:吴在球,男,汉族。被告:储飞,男,汉族。被告:安徽霍山县华鹏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富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玉佩、程兆盛、安徽省岳西县兴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在球、储飞、安徽霍山县华鹏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列六被告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玉佩、程兆盛、安徽省岳西县兴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在球、储飞、安徽霍山县华鹏生态养殖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书庆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叶 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方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