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5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何锡联与叶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叶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583-1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喻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以本案暂不需本院处理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2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志聪人民陪审员 黎新泉人民陪审员 钟北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郑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