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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立保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黄璐与钟久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璐,钟久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立保初字第00028号申请人:黄璐。被申请人:钟久辉。申请人黄璐因与被申请人钟久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钟久辉名下位于武昌区南湖沁康园14-15栋间裙楼商铺1,2层1室、武昌区南湖沁康园14-15栋间裙楼商铺1,2层2室的两处房产,并提供担保人黄璐名下位于武昌区南湖花园江南庭园A8栋1单元4层1号的房屋,担保人何芸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8号玉桥新都8栋10层2室的房屋,担保人黄巍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巡司河商住区汇文新都D区1栋1单元3层2号的房屋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黄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钟久辉位于武昌区南湖沁康园14-15栋间裙楼商铺1,2层1室、武昌区南湖沁康园14-15栋间裙楼商铺1,2层2室的两处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一年。将担保人黄璐名下位于武昌区南湖花园江南庭园A8栋1单元4层1号的房屋,担保人何芸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8号玉桥新都8栋10层2室的房屋,担保人黄巍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巡司河商住区汇文新都D区1栋1单元3层2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臣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星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