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秦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张某某,女,1982年6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乃义,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71年12月16日生,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乃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9月通过网络认识,2005年7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尤其是被告对夫妻感情不忠,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痛苦。2009年双方即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原告曾分别于2010年11月、2012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但被告一直拒绝出庭,法院两次均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但双方并无任何联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被告陈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通过网络相识,2005年7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矛盾产生。原告曾于2011年1月、2012年3月先后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2013年,双方曾协议离婚未果。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2011)白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2012)白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社区证明、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有较好的感情基础,但婚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生活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夫妻关系不断恶化。特别是法院两次判决不予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未有改善。现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且双方曾协议离婚未果,故本院依法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20元、被告陈某某负担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长 顾荣荣人民陪审员 王凤英人民陪审员 李秀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何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