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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钱民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洪欢荣与占利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欢荣,占利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钱民初字第1022号原告:洪欢荣。委托代理人:叶建伟。被告:占利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钢。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欢荣诉被告占利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沈金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金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