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双流县华阳海乐迪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双流县华阳海乐迪歌厅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156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王华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珊珊,北京市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流县华阳海乐迪歌厅。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华阳街道办正西街**号缤纷广场*楼。法定代表人迟永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家洲,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双流县华阳海乐迪歌厅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双流县华阳海乐迪歌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30.60元,减半收取1415.30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孙文宏审 判 员 李峥嵘人民陪审员 黄 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