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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枝江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赵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义,乔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枝江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赵义。被执行人乔永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03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乔永红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团结路5号[房产证号:枝江市房权证马家店字第××号]房屋所有权属于赵义所有。赵义可持本裁定到房地产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变更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熊春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