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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执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魏贺军与王鹏飞故意伤害执行终结裁定书.doc1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贺军,王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执字第00177号申请执行人魏贺军,男,1975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雁塔区西等驾坡村376付*号。身份证号码:61272919750319511X1.被执行人王朋飞,男,1988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薛镇湾里村店下组。身份证号码:6105281988********。申请执行人魏贺军与被执行人王朋飞故意伤害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2年1月11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居住地及财产均在渭南市富平县管辖区内,2012年2月7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将案件委托富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同意和解,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3年4月9日、2013年11月12日分两次支付申请人案件款20000元,执行费各半承担,其余费用原告自愿放弃。2、如被执行人未按确定时间给付案件款,将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时间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西刑一终字第002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党     应     麟审判员 张顺荣二0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     朝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