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长汽开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一汽财务公司与欧阳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汽财务公司,欧阳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长汽开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蔡明。被执行人欧阳月,女,汉族,住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汽开民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欧阳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欧阳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欧阳月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欧阳月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00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蕴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包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