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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长汽开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一汽财务公司与欧阳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汽财务公司,欧阳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长汽开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蔡明。被执行人欧阳月,女,汉族,住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汽开民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欧阳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欧阳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欧阳月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欧阳月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00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蕴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包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