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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宝鸡利君秦岭药业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太白林业局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利君秦岭药业有限公司,陕西省太白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258号申请人宝鸡利君秦岭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卧龙寺。法定代表人白浩强,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世明,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陕西省太白林业局,住所地太白县城南大街。法定代表人张怀科,任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瑞群,一般授权。宝鸡利君秦岭药业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太白林业局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宝市中法民二终字第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该案涉及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协调解决,暂不宜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宝市中法民二终字第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孟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