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钱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钱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湄民初字第350号原告:钱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钱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审判员 边 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小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