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2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分社与韩宝华、吕红英、赵秀英、朱松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分社,韩宝华,吕红英,赵秀英,朱松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98-2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分社,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路。负责人王高仓,任主任。被执行人韩宝华,男,汉族,生于1962年1月8日,陕西金耘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10号孔一区。被执行人吕红英,女,汉族,生于1971年3月16日,伊人美发店业主,住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被执行人赵秀英,女,汉族,生于1967年7月4日,西铁电话工程公司职工,住宝鸡市渭滨区金陵路。被执行人朱松鹤,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18日,宝鸡市冯家山水库陈村灌溉管理处职工,住宝鸡市渭滨区石坝河街。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农分社与韩宝华、吕红英、赵秀英、朱松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376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韩宝华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原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其正在办理房产证的住房一套,吕红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诉讼中赵秀英所有的一套住房在诉讼中已查封,执行中本院递交冻结了朱松鹤工资账户,按月扣留其工资收入,扣足537610.00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7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果协助执行单位未能按时足额扣款,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宝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