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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法执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仲民与曹天荣拖欠煤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仲民,曹天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法执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张仲民,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韩城县村镇潘庄村*组号,农民。被执行人曹天荣,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大小学文化,住合阳县百良镇东宫城村*组,农民。申请执行人张仲民与被执行人曹天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3)合民初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张冲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天荣清偿其欠款18400元,受理费1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天荣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并外出下落不明,经查其在邮政银行有存款2500元,本院对其2500元予以扣划,除缴纳执行费1480元外,对剩余的232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对剩余欠款,本案尚有16210元未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合阳县人民法院(2013)合法只字第00089号执行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下落明确,且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