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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3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郑建兴与高维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兴,高维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3133号原告郑建兴,男,1951年8月17日出生。被告高维信,男,6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兴诉被告高维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兴撤回对被告高维信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