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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初字第3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湖南湘博钢贸有限公司与湖南鲁南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博钢贸有限公司,湖南鲁南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3560号原告湖南湘博钢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湖南一力股份有限公司10-3栋104、105号和10-3栋302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黄小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继平,湖南仲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鲁南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北侧、东二环东侧新城新世界C4幢2504房。法定代表人谭丽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成玲,女,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博钢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鲁南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湘博钢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鲁南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博钢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博钢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鲁南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43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71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20元,合计6337元,由原告湖南湘博钢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阳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南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