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裁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蓝毅与被执行人兰恒、兰华毅、蓝伟、何翠华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毅,兰恒,兰华毅,蓝伟,何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蓝毅。被执行人兰恒。被执行人兰华毅。被执行人蓝伟。被执行人何翠华。申请执行人蓝毅与被执行人兰恒、兰华毅、蓝伟、何翠华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455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协助申请执行人蓝毅办理位于河池市思源路某号栋某单元某楼(房产证号:河房权证字第某某号,土地使用证号:河房改国用(2008)第某某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给房产及土地等管理部门,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现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