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陈文介与谢细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民初字第962号原告:陈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要求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温 超审 判 员 江新源人民陪审员 林爱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林超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