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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虎商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陆福康与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福康,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初字第1103号原告陆福康,男。委托代理人季兵,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皓然,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崧厦镇。法定代表人杭飞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波,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福康诉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拟通过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福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