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至民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玉斌诉黄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斌,黄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至民初字第1530号原告张玉斌,男,生于1973年9月20日,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陈劲,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洪,男,生于1974年4月2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斌诉被告黄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斌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9元,撤诉减半收取2274.5元,由原告张玉斌负担。审 判 长 吴勇代理审判员 邓爽人民陪审员 蒋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