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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至民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玉斌诉黄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斌,黄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至民初字第1530号原告张玉斌,男,生于1973年9月20日,汉族,四川省仪陇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陈劲,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洪,男,生于1974年4月2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斌诉被告黄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斌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9元,撤诉减半收取2274.5元,由原告张玉斌负担。审 判 长  吴勇代理审判员  邓爽人民陪审员  蒋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