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7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重庆聚信美家居有限公司与胡洪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聚信美家居有限公司,胡洪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7131号原告重庆聚信美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1226号,组织机构代码56160748-6。法定代表人翁小利,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永强,重庆聚信美家居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丽华,重庆聚信美家居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胡洪荣,男,汉族,1966年1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聚信美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洪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聚信美家居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聚信美家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聚信美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重庆聚信美家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秀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