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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郑民二终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郅荣耀与薄喜连相邻关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郅荣耀,薄喜连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民二终字第10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郅荣耀,男,汉族,1964年1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薄喜连,女,汉族,1955年4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国芳,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亮亮,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郅荣耀因与被上诉人薄喜连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郅荣耀,被上诉人薄喜连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芳、侯亮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郅荣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伟东审 判 员  郑新红代理审判员  王松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凯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