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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钟法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熊微新、钟秀凤等人与董云章、兰始珍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微新,钟秀凤,钟佩珍,熊敬理,熊慧琳,熊敬政,董云章,兰始珍,董兰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钟法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熊微新。申请执行人钟秀凤。申请执行人钟佩珍。申请执行人熊敬理。申请执行人熊慧琳。申请执行人熊敬政。被执行人董云章。被执行人兰始珍。被执行人董兰花。熊微新、钟秀凤、钟佩珍、熊敬理、熊慧琳、熊敬政申请执行与董云章、兰始珍、董兰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依据生效法律文书(2012)钟民初字第805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0.3万元。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钟执字第1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水庆审判员  邓有光审判员  陈庆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廖保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