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执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王某其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成亮,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牛执字第1975号申请执行人蔡成亮。被执行人王鹏。蔡成亮申请执行王鹏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牛民初字第34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7日在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0800元,执行费812元。在执行过程查明,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蔡成亮申请执行王鹏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岚审判员 李 铮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涂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