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曹晓丽与宜宾广播电视台、宜宾新闻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丽,宜宾广播电视台,宜宾新闻网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初字第119号原告:曹晓丽。被告:宜宾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宜宾市南岸长江大道中段7号。法定代表人:赵修正,台长。委托代理人:黄勇,宜宾广播电视台法律顾问。被告:宜宾新闻网。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叙府路西段16号。法定代表人:陈亚齐,总编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晓丽诉被告宜宾广播电视台、宜宾新闻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晓丽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晓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晓丽承担。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梅兴艳代理审判员 李 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罗 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