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番法民二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穗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梅州市达富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穗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梅州市达富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番法民二初字第975号原告广州市穗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源,系广东海信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冬梅,女,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海会镇长岭村大屋陈,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梅州市达富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雪峰。原告广州市穗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梅州市达富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媛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穗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梅州市达富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市穗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8月22日以传真方式签订《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化工原材料,合同金额为19500元。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货款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并约定卖方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依约支付相应货款。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依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了自身的合同义务,被告接收原告的货物后,应当按时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并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95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900元(按欠款金额的20%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广州市穗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订购单传真件及买卖合同传真件,拟证明2013年8月22日,原被告双方以传真形式进行交易,被告通过传真形式告购买货物,总金额为19500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送货,付款方式为货到+1天,即买方应在2013年8月26日前以电汇方式向卖方支付货款,并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向对方承担本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应承担对方损失;2、发货单,拟证明2013年8月22日原告将货物送抵给被告,由被告的员工签收;3、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拟证明2013年8月26日,原告就本次交易向被告开具金额为19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该款项被告至今未付。被告梅州市达富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交任何相关证据。经公开开庭,原告广州市穗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出示了证据原件。被告梅州市达富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应诉,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陈述事实进行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所出示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则结合全案事实综合认定。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原告广州市穗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称的上述事实内容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穗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州市达富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之间通过传真形式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广州市穗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已向被告梅州市达富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梅州市达富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理应支付相应对价。现原告广州市穗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主张被告梅州市达富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9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梅州市达富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未能按约支付货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广州市穗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请求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承担本合同总价的20%即3900元作为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梅州市达富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梅州市达富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穗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500元及违约金3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3元,由被告梅州市达富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温 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玉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