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祖能与王祖辉、王祖兴相邻通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祖能,王祖辉,王祖兴,王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王祖能。被执行人王祖辉。被执行人王祖兴。被执行人王祖华。本院在执行王祖能与王祖辉、王祖兴、王祖华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祖辉、王祖兴、王祖华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宫福平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