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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吕彩连与马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彩连,马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吕彩连,女,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兴县人。被执行人马亚军,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兴县贺家会乡店峁上村人。本院在执行吕彩连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马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马亚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马亚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亚军未能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马亚军拒不如实提供其上年度收入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马亚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吕彩连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马亚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基于查明的情况,本院于2012年12月1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客观上已是不能执行到位。根据申请人吕彩连的伤情及家庭特殊情况,其符合执行案件特困救助的对象。故按照中共神木县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对执行案件特困申请人实施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未执行到位标的的67639.1元的70%(47347.37元)救助,即救助48000元,下剩20291.73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