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一初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方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一初字第00721号原告:方某。被告:袁某。原告方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方献柱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某诉称:婚后袁某酗酒、赌博屡教不改,并对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起诉要求离婚并抚养婚生次子。袁某辩称:双方自由恋爱,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承诺以后改正缺点。不同意离婚。方某为支持自已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方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袁某的户口簿复印件,双方婚生子袁大某、袁小某的户口簿复印件,证明方某、袁某的诉讼主体资格和双方婚生子情况;证据2结婚证原件,证明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方某提供的证据1、2,袁某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袁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方某、袁某系自由恋爱,2000年2月3日登记结婚,2000年7月15日婚生子袁大某出生,2009年12月6日婚生子袁小某出生。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因方某不满袁某打牌及经常喝酒,双方发生争吵。本院认为:双方自由恋爱并结婚,有较牢固的婚姻基础;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并育有二子。近年来,虽然袁某有爱喝酒及打牌的坏习惯,但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庭审中袁某表示真心悔改,因此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方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方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方献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项雪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