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柳进强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进强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栖刑初字第18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进强,个体工商户。2012年3月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4月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3月2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栖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曲晓东,山东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栖霞市人民检察院以栖霞市院栖检诉刑诉(2013)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进强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进强及其辩护人曲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柳进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亦无辩解理由。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且其本身也是中天(香港)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受骗者,亏损巨大,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单处罚金。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至2012年2月14日期间,被告人柳进强为获取佣金,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通过QQ网络注册中天(香港)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大陆地区居间合作商,利用该公司非法搭建的期货交易平台,发展其网友林子燕为客户,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在交易中采用了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双向交易、对冲交易的交易机制从事非法黄金期货交易。至2012年2月14日从事非法黄金期货交易37.4手,交易金额为人民币327752.17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抓户籍证明、银行账号查询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柳进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柳进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进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立广人民陪审员 蔡学令人民陪审员 贾振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