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民初字第3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肖光华与被告万春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3095号原告肖光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万春秋,女,X4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光华与被告万春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光华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肖光华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肖光华负担。审判员  闫晓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薛玉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