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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沿民初字第2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丁亮与曹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亮,曹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沿民初字第2218号原告丁亮,男,1975年6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骆茂荣,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伟,男,1982年3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亮与被告曹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亮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丁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宏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峥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