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3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贾黎明与张振丰、刘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黎明,张振丰,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382-2号申请执行人贾黎明,女,汉族,生于1966年12月22日,宝鸡市金属材料公司退休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曙光路。被执行人张振丰,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2日,住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宝鸡市工业品公司家属楼。被执行人刘平,男,汉族,生于1984年2月24日,扶风县城关镇五郡村老庄村民,住宝鸡市渭滨区石坝河街(容苑小区)。贾黎明与张振丰、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2151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张振丰账户存款8700.84元,刘平所有的住房一套在诉讼中已被查封,张振丰、刘平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7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宝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