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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周艳丽与范鸿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艳丽,范鸿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2323号原告周艳丽,女。被告范鸿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艳丽与被告范鸿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艳丽经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但其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勇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韩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