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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3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吕云旭与中盛万吉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云旭,中盛万吉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864号原告吕云旭。被告中盛万吉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树,中盛万吉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磊,四川中川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贺莉莉,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云旭与被告中盛万吉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云旭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云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云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吕云旭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