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佳县宏远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佳县宏远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刘某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3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佳县宏远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县佳芦镇。法定代表人郑世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玉强。委托代理人贺睿,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1974年4月l4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平利,男,l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系刘某之夫。上诉人佳县宏远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3)佳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佳县宏远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玉强、贺睿,被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平利到庭参加了诉讼,佳县宏远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世飞经���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3)佳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40元,退回佳县宏远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白吉恩代理审判员 李文龙代理审判员 霍 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