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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0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达基服装辅料(南通)有限公司与唐凤琴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基服装辅料(南通)有限公司,唐凤琴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0314号原告达基服装辅料(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安县工业园区(海安镇田庄村17组)。法定代表人赖夏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颂平,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祥麟。被告唐凤琴。委托代理人邓军,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达基服装辅料(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基公司)与被告唐凤琴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颂平、林祥麟,被告唐凤琴的委托代理人邓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达基公司诉称:被告唐凤琴自2011年7月28日与原告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担任我公司原制二部装配组组长。2012年10月,唐凤琴以人员不足为借口,消极怠工,并拒不听从公司领导的批评与劝阻,造成公司承受了较大经济损失。公司领导现场巡查,装配组确实处于罢工状态。鉴于唐凤琴长期以来多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已属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公司的生产活动与生产秩序,为此,公司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及我公司《员工奖惩制度》,决定开除被告唐凤琴。故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不予支付赔偿金。被告唐凤琴辩称:1、公司规章制度设立程序不合法,2、公司规章制度没有履行告示告知程序,3、规章制度多处明显不合法、不合理,4、原告开除唐凤琴程序违规,4、原告有材料补充作假,5、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支付被告年假加班费6656元及经济赔偿金36702元。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8日,唐凤琴与达基公司订立2011年7月28日至2014年7月28日的劳动合同,唐凤琴担任制二部装配组技术担当兼组长。2012年4月26日,达基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员工手册》,自2012年5月1日开始施行,该规章制度中《员工奖惩制度》规定:“……4.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级或除名;……4.4.7对上级领导不尊重,谩骂、污辱上级领导等行为者;……4.4.15煽动怠工或直接参与怠工者;……4.4.16无合理理由组织或参加罢工者……”。2012年8月2日,达基公司召开管理沟通会议,会上组织对员工手册进行培训,唐凤琴亦参加该会议。2012年8月,达基公司将《员工手册》张贴在公告栏予以公示。2012年10月26日,唐凤琴所在装配组的师傅被抽调至其他部门工作,留唐凤琴一人进行模具维修。当日,因有订单需要紧急处理,公司生计部主管孙林多次找唐凤琴要求调模安排生产,唐凤琴没有按正常排程安排生产。下午二时左右,公司召开生产品质会议,生计部主管孙林提出装配组订单问题,唐凤琴随即因人员调动与制二部主管发生争吵,出现过激的言语和情绪。会后,装配组生产线因唐凤琴未对机台进行调模导致停产,生计部主管孙林将该情况反映给公司领导林祥麟,林祥麟也现场确认了停产事实。随后,达基公司在告知及听取职工代表意见后,作出通告,主旨:关于给予唐凤琴开除处分之决定,说明:查原制二部装配组组长唐凤琴,长期以来,工作消极,不听指令,配合态度差,多次拒绝制造部经理的合理工作安排和技术总监的专业技术指导,并刻意怠工,造成装配部生产订单近一个月来塞车不畅的严重后果。唐表现不合格,公司管理层对他进行了适当的批评教育,但唐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毫无悔过之意,不仅对其直属上级制二部主管扬言威胁,且利用2012年10月26日的公司质量会议,态度嚣张、言辞刻薄,在大庭广众的场合下,对公司高层领导进行非事实的指控和污蔑性的人身攻击,行为极端恶劣。会后唐又故意无视装配组生产不顺的状况,不肯调校模具理顺生产,直接造成装配组的全面停产的恶果。唐凤琴上述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同时也抵触了《劳动法》的基本精神,为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行秩序,对此类严重违章行为,公司绝不姑息!现决定:给予唐凤琴即刻开除处分,以儆效尤!唐凤琴向海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达基公司支付唐凤琴赔偿金36000元,仲裁委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仲裁裁决,达基公司一次性支付唐凤琴赔偿金27984.6元,驳回唐凤琴其他仲裁请求。达基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书、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书、员工手册、会议记录表、公示照片、证人证言、通告、工资结算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经过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制定,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本案中,达基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员工手册》,组织职工(包括唐凤琴)对《员工手册》进行培训并对《员工手册》进行张贴公示,且该《员工手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2012年10月26日,唐凤琴经多次催促对公司的安排不予配合,未能正常排程安排生产,存在抵触和抗拒行为,并且不接受批评教育,不听劝说,因其不调模造成订单生产不畅,甚至导致生产线全面停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怠工,达基公司在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后,依据《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并无不当。现唐凤琴要求达基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唐凤琴主张年假加班费6656元,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不属法院审理范围,本院不予理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达基公司不予支付被告唐凤琴经济赔偿金。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 判 长  陈 和代理审判员  莫亚敏人民陪审员  陈麒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丁婷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