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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姜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刑初字第97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因盗窃于2005年7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盗窃于2006年3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06年4月3日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07年9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07年10月12日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3)8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昱泉、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姜某在本市西湖区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蒙民伟CAD教学楼四楼,以搬抬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谭某停放在此的捷安特牌ATX770型、ATX770D型山地自行车各一辆(价值人民币2252元)。因发现有人,遂将两辆山地自行车弃至三楼后逃跑。2013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姜某在本市西湖区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蒙民伟CAD教学楼地下停车库,以剪断车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朱某停放在此的捷安特牌Oyea-s型山地自行车各一辆(价值人民币89元)。在推行至校园内道路后,因担心被学校门口保安发现,遂将车辆弃至风雨操场附近的草丛内离开。2013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姜某在本市西湖区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蒙民伟CAD教学楼四楼,以搬抬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徐某停放在此的捷安特牌ATX770型山地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753元)。因发现有人,遂将车辆弃至三楼后逃跑。后在逃跑过程中被学校保安抓获。综上,被告人姜某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09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谭某、朱某、徐某的陈述,证人唐某、马某、周某、刘某的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及发立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监控录像、监控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姜某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追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2014年4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郑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薛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