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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歙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尚奖林与张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尚奖林;张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歙执字第00001号 申请人尚奖林,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执行人张浩,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2年6月28日作出的(2012)歙民一初字第0041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2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张浩所有的位于歙县紫阳广场4幢1303室住房一套的房地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  永  来 二0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汪红升(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