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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高忠申请宣告郭启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高忠,男,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中油吉林化建某科,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人高忠要求宣告郭启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郭启伦,女,1937年8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与申请人高忠系母子关系。申请人称:郭启伦有三个儿子为高鹏、高军、高忠,其丈夫于2007年8月22日去世。郭启伦于2013年4月30日发生车祸,送入吉林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现已出院。吉林市中心医院在出院疾病诊断书上明确写明郭启伦经治疗后的病情是头部外伤;弥漫性轴索损伤;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头皮挫裂伤;面部皮肤挫裂伤;牙外伤;腰2、3右侧横突骨折;胸部外伤;腹部外伤;四肢外伤;右股骨颈骨折;右胫骨平台骨折、右眼眶内壁骨折、双侧硬模下积液等多处伤情,郭启伦现是植物人状态。鉴于上述状况,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请:宣告郭启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申请人高忠为郭启伦的监护人。经本院委托,吉林雾凇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精鉴字第1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被申请人郭启伦目前处于植物生存状态,无法用语言和文字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不能辨认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评定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意见为:1、植物生存状态;2、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通过庭审调查,依据鉴定意见,郭启伦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故应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郭启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高忠为郭启伦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杨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