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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桃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桃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代理人杜涤非,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王某,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陈某某就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涤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7月18日在桃源县陬市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原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被告缺乏家庭观念,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在婚后第二年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双方常为此发生争吵,原告遂回娘家居住;2005年被告也搬到原告娘家居住,但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原告先后多次外出务工,被告也于2011年4月外出务工,双方自此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1份,欲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桃源县盘塘镇盘龙桥居委会、桃源县陬市镇解放街居委会证明各1份,欲证明原、被告于2005年起共同居住在桃源县盘塘镇盘龙桥居委会,被告于2011年4月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的情况;3、证人李荷秀、袁世华、董国珍书面证言各1份,欲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和,双方常为经济问题及小孩抚养问题闹矛盾,及被告于2011年4月外出务工,双方自此分居生活,被告现下落不明的情况;4、房屋转让协议复印件1份,欲证明受被告委托,原告于2009年6月26日将被告所有位于陬市镇上街的私有房屋卖给他人,收取价款12000元的情况。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期满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对于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证据材料1、2的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能够证明本案基本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材料3因证人未出庭作证,且未经申请本院准许提交书面证言,以上书面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本院不予采信;证据材料4有关原告卖房收取款项的内容系对原告已方不利的事实主张,且与原告的庭审陈述一致,本院予以采信;有关原告受被告委托的内容,因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7月18日在桃源县陬市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于2011年4月外出务工,现下落不明。另查明,原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嫁妆)在被告处;原告于2009年6月26日将被告所有位于桃源县陬市镇上街的私有房屋卖给他人,收取价款12000元。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建立与维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虽未生育子女,但双方为维系夫妻关系、家庭生活均付出了一定努力,双方应当珍惜;现原告虽以被告缺乏家庭观念,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请离婚,但原告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未提出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关于双方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的事实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予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云辉代理审判员  熊 军人民陪审员  张政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向 军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