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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尾中法立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20-03-26

案件名称

李家好、李汉秋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李家好;李汉秋;李炳生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汕尾中法立行初字第6号起诉人李家好,男,汉族,1968年12月1日出生,广东省海丰县人,住海丰县。起诉人李汉秋,男,汉族,1956年8月22日出生,广东省海丰县人,住海丰县。起诉人李炳生,男,汉族,1986年9月1日出生,广东省海丰县人,住海丰县。2013年10月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家好、李汉秋、李炳生的起诉状,诉称其承包的荔枝园被强行安葬了棺材,荔枝树被毁坏,于2013年6月6日向海丰县信访局递交了《关于我们承包的荒山被王流绵等强行安葬棺材仍未解决的上访信》,海丰县信访局未作出处理和告知事项;同年7月18日起诉人又向汕尾市信访局递交《关于我们承包的荔枝园被王流绵等强行土葬棺材仍未解决的上访信》,汕尾市信访局出具《信访事项介绍信》转海丰县信访局,但至今两被起诉人汕尾市人民政府、海丰县人民政府仍未作出处理和告知事项。故此,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两被起诉人汕尾市人民政府、海丰县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职责作出答复;二、依法判令两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的规定,起诉人李家好等的起诉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家好、李汉秋、李炳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永杰审 判 员  陈小惠代理审判员  蔡永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蔡美容 来源:百度搜索“”